成都宁水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沪航津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宁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868号之二
原告:四川沪航津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宁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开富,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沪航津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宁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四川沪航津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沪航津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沪航津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52元,减半收取6476元,由四川沪航津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