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宁水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久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宁水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1民初750号
原告:四川久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成都宁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久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宁水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受理后,原告四川久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久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久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948元,减半收取2974元,由原告四川久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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