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207民初4782号
原告: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齐落山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42598X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当涂县景宏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于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9570843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当涂县景宏架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开庭后,原告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11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5日止约32000元租金。2021年12月24日,原告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当涂县景宏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超
书记员潘耘秋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