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802民初1680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接到飞跃西路7号2#综合楼三楼2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WTYLB4T。
法定代表人:黄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实验区芜湖片区齐落山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42598X6。
法定代表人:戴明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宗富,江苏青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追加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湾里建筑安装公司)为共同被告。2022年5月31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被告启迪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被告湾里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宗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启迪建设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0615元,其中医疗费107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15天×30元/天),误工费21000元(60天×50元/天),营养费900元(30天×30元/天),护理费7065元(45天×157元/天);2、判令被告湾里建筑安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5日起,***作为瓦工,为被告在宣城××宿舍楼的维修项目提供劳动。***的工种为瓦工,每日工资350元。2021年12月11日,***在工地为下水管道包水管的时候,不慎摔伤。当时***在诊所买了药剂,在家休养,几天后伤情不见好转,便去宣城市人民医院治疗。后住院花费医疗费10700元,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以上费用全由***支付,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
启迪建设公司辩称,一、***起诉启迪建设公司为被告,主体错误。启迪建设公司与***之间没有建立劳务关系和其他任何关系,也没有为***提供过劳务。***是受雇于湾里建筑安装公司,为其提供劳务,其工资是湾里建筑安装公司委托启迪建设公司代发。如***确实是在工作中受伤应由湾里建筑安装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启迪建设公司承担赔偿相关的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二、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确定***受伤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致。***诉称是在2021年12月11日,***在工地为包下水管道时不慎摔伤,当时在诊所买些药剂,在家休养,几天后伤情不见好,又到宣城市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700元,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以上费用由***自行支付的。但从提供的证据来看。2021年12月17日,***首次到医院就诊时影像报告显示踝部正常。2022年1月1日检查出现异常。据***所述受伤时间已经过了21天,无法判断受伤原因。2022年1月1日,***住院,入院诊断为“右踝部损失伴软组织感染、高血压”。1月16日出院时诊断为“右踝部损失伴软组织感染、高血压、右小腿下肢局部肿物(神经鞘瘤)”,根据相关医学资料记载右小腿下肢局部肿物(神经鞘瘤)与外伤不具有关联性,即外伤不可能引起神经鞘瘤,***的踝部可能是因该病引起的。三、***的相关损失不是因提供劳务过程中所致,且***与启迪建设公司并未建立劳务关系,相关损失不应由启迪建设公司承担,或者说要求启迪建设公司承担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右小腿下肢局部肿物(神经鞘瘤)的手术费用与外伤不具有关联性不应作为损失计算。误工费的天数及标准没有依据。营养费、护理费计算天数、标准没有依据。交通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综上,***要求启迪建设公司承担劳务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诉讼对象错误,驳回对启迪建设公司的起诉。
湾里建筑安装辩称,一、湾里建筑安装公司与启迪建设公司签署了《劳务施工协议》,***并非湾里建筑安装公司的员工,也没有委托启迪建设公司发放工资。启迪建设公司也没有代发工资的资质,湾里建筑安装公司提供的证据均能证明该事实。启迪建设公司所述无事实依据。对于***要求湾里建筑安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请法庭予以驳回。对于***的伤情与赔偿损失同启迪建设公司的答辩意见。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交换。双方当事人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认定。***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银行流水明细、录音资料一份;启迪建设公司提交的徽商银行工资单复印件;湾里建筑安装公司提交的《劳务施工协议》。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佐卷。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一、***提交的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医药费收据,影像诊断报告,证明***住院治疗情况以及支付医药费情况、建议休息的情况。启迪建设公司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从影像报告、出院记录来看,都是***受伤一个星期之后就诊,12月17日显示***的右踝部是正常的。2022年1月16日、2月17日的诊断证明不具有真实性。湾里建筑安装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同启迪建设公司的质证意见。经审查,对影像诊断报告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药费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与***伤情无关的医疗费用,本院不予认定。
二、***申请证人江某证言,证明***与启迪建设公司系员工关系,及启迪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胡志弟对***受伤的事实早已知晓及***受伤的过程。启迪建设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人证言大部分属实。***是在江某邀请下在涉案工地做事,可以看出***受雇于江某。如***受伤确系江某所述,***的损失应当由江某承担。胡志弟与江某建立业务联系,相关工资由启迪建设公司代发,***与启迪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湾里建筑安装公司的质证意见同启迪建设公司。经审查,对江某所述***受伤的经过,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21年8月15日,湾里建筑安装公司(甲方)将宣城海螺1#孰料生产线综合能效提升项目宿舍卫生间维修翻新及附属水电安装劳务工程分包给启迪建设公司(乙方),并签订《宣城海螺1#孰料生产线综合能效提升项目宿舍卫生间维修翻新及附属水电安装劳务施工协议》。双方约定2021年8月27日开工。启迪建设公司委派胡志弟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协议的现场负责人。协议中第10条乙方权利与义务中10.22约定“乙方需提供进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报甲方现场管理部门备案,积极配合甲方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考勤工作,配合甲方每月对建筑工人工资进行发放;......”。10.24约定“乙方须每月15日前根据经甲方项目部确认的考勤表编制劳务人员工资清单报甲方项目部审核确认,最终清单需经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生效”。2021年9月29日起,湾里建筑安装公司将协议约定的劳务费支付给启迪建设公司。
2021年9月15日,***作为普工进场施工并发放安徽宣城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相关方工作证。2021年11月4日,启迪建设公司向***的银行账户支付民工工资4000元,2021年12月9日支付4980元,2021年12月31日支付4980元,在附言中记载:宣城××宿舍楼维修翻新代发民工工资。
2021年12月11日,***站在靠背椅上包裹上方水管的过程中跌落下来,导致右踝部受伤。2021年12月17日,***在宣城市人民医院对右侧踝关节正侧位进行X线检查,影像科诊断报告书诊断意见为:右踝关节摄片未见明显错误性骨折,随诊。2022年1月1日,***又到宣城市人民医院就诊。并对右侧踝关节进行磁共振平扫,诊断意见为:1、右踝距腓前韧带撕裂,右踝内侧副韧带及右跟腱损伤;2、右踝内后方皮下软组织肿块,血肿?建议复查或进一步检查;3、右踝关节周围软组织水肿,右小腿下段部分肌肉挫伤;4、右踝关节腔积液。2022年1月7日在手术室麻醉下行胫神经鞘瘤切除术+扩创引流术。2022年1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右踝部损伤伴软组织感染右小腿下肢局部肿物(神经鞘瘤)高血压。医嘱建议:术后14天拆线、一月内避免下地活动、定期复查,每月一次。***花费医药费10623.13元,医保统筹报销6663.01元,自行负担3960.12元。2022年2月17日,***复查,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
诉讼中,证人江某称是胡志弟聘请自己去做事的,是瓦工,350元/天。然后自己又召集了***一起做事。在***受伤的第二天,胡志弟问***怎么没来,其就告诉了胡志弟***昨天脚受伤肿了,不能来做事了。
诉讼中,***称自己做点工。
2022年6月9日,承办法官向***的主治医生了解***的治疗情况。主治医生称***受伤是事实,因一开始没有做磁共振,看不出***韧带受伤了。韧带受伤从医学上看,打了石膏的需要6周恢复时间。当时,***因有伤口就没有打石膏,但医嘱建议要多休息,不要运动。
另查,2021年安徽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62885(172.29元/日)。2021年建筑业年平均工资72577元(198.84元/日)。
本院认为,湾里建筑安装公司将宣城海螺1#孰料生产线综合能效提升项目宿舍卫生间维修翻新及附属水电安装劳务工程分包给启迪建设公司。胡志弟为启迪建设公司在涉案工地上的负责人。胡志弟按照工地的需求聘请了江某,江某又召集***一起务工。启迪建设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4日向***支付民工工资4000元,于2021年12月9日支付民工工资4980元,于2021年12月31日支付民工工资4980元。***应与启迪建设公司建立了劳务关系。对启迪建设公司抗辩其与***之间没有建立劳务关系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在工地中务工过程中站在靠背椅上包裹上方水管跌落导致右侧踝关节韧带受伤,对***因受伤产生的损失应由启迪建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要求湾里建筑安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站在椅子上包裹上方的水管,应尽到一定的注意安全义务,其未注意导致受伤,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本案案情及各自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告对自身的损害承担20%的责任,启迪建设公司承担80%的责任。
***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9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根据2021年安徽平均工资公布的标准,2021年安徽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62885(172.29元/日),***主张按照157元/日计算,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定。对护理费7065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医疗费,***在治疗过程中自行承担医疗费3960.12元,对***主张10700元,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误工费,***自诉自己系瓦工做点工,***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有固定收入,故本院按照2021年建筑业年平均工资72577元(198.84元/日)计算,误工费为11930.4元(198.84元/日×60天)。对于交通费,***因伤情到医院治疗会发生一定的交通费,结合***治疗的情况,本院酌定300元。综上,***各项损失合计24605.52元(450元+900元+7065元+3960.12元+11930.4元+300元)。启迪建设公司应赔偿19684.42元(24605.52元×80%)。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684.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承担258元,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臧凯利
附法律条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