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950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公路1700号3幢10776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TCPL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胜***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自由贸易试区芜湖片区齐落山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42598X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三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202811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太仓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