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950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公路1700号3幢10776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TCPL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胜***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自由贸易试区芜湖片区齐落山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42598X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三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202811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太仓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