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2592号
原告:**好,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工务段,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好诉被告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工务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好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好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焦颖
书记员吴**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