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8484号之二
原告:靖江市众祥空调设备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2MA1T93PT9D,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孤山镇园山街9-1号。
经营者:范满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霞,公司员工。
被告: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32646368T,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一期博成大厦(宝塔办事处新洲西路新洲花园A区综合楼5层)。
法定代表人:贾延祺。
原告靖江市众祥空调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众祥空调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孔 浜
人民陪审员 高 婕
人民陪审员 徐大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江昆
书 记 员 叶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