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拓随平诉被告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602民初6331号
原告拓随平,男,汉族,1980年6月1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朱家沟村。
被告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一期博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贾延祺。
被告***,男,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拓随平诉被告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将***列为被告,但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拓随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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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冯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