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陕06执70号
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某某、白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本院受理的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某某、白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7)陕06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某某、白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白某某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中心XX街XX段XX号XX号XX号楼XX层面积253.56㎡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XXX号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贾某某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街XX号XX层面积312.39㎡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XXX号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贾某某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路XX花园XX广场XX楼XX层面积265.47㎡所有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宝宝字第015875号的房产,并予以评估。2018年6月14日陕西森融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被执行人白某某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中心XX街XX段XX号XX号XX号楼XX层面积253.56㎡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XXX号的房产评估价格为474.52万元;被执行人贾某某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街XX号XX层面积312.39㎡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XXX的房产评估价格为928.77万元;被执行人贾某某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路XX花园XX广场XX楼XX层面积265.47㎡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XXX号的房产评估价格为265.36万元;合计1668.65万元。2018年6月19日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且被执行人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年7月27日,我院启动拍卖程序对被执行人上述查封财产进行网络拍卖。2018年8月27日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白某某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中心XX街XX段XX号XX号XX号楼XX层面积253.56㎡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XXX号的房产,以评估价格474.52万元起拍,经24小时无人竞拍后流拍;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贾某某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街XX号XX层面积312.39㎡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XXX号的房产,以评估价格928.77万元起拍,经24小时无人竞拍后流拍;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贾某某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路XX花园XX广场XX楼XX层面积265.47㎡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XXX号的房产,以评估价格265.36万元起拍,经24小时无人竞拍后流拍。2018年9月30日经合议庭合议,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降价10%起拍进行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白某某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中心XX街XX段XX号XX号XX号楼XX层面积253.56㎡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XXX号的房产,以427.068万元起拍,经24小时无人竞拍后流拍;被执行人贾某某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街XX号XX层面积312.39㎡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XXX号的房产,以835.893万元起拍,经24小时无人竞拍后流拍;被执行人贾某某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路XX花园XX广场XX楼XX层面积265.47㎡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XXX号的房产,以238.923万元起拍,经24小时无人竞拍后流拍。经两次拍卖后,本案所涉房产以总价1501.884万元流拍。所欠申请人本金及利息共计2385.0981万元。为保证申请人延安农商银行的全部债权得以实现,另案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高源福利厂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大道XX号XX层XX大厦XX楼商业用房约4300平方米作担保。2018年10月9日陕西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延安市宝塔区高源福利厂名下所有的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大道XX号XX层房屋,房产证号为xxxXXXXXXX号,房屋总价为3278.72万元。2018年10月1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房屋折抵协议:一、三方确认:截止2018年10月10日,丙方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拖欠乙方借款本金1790万元、利息595.0981万元,共计2385.0981万元;二、参考前述房屋流拍价格1501.884万元,经协商,甲乙双方同意甲方用其名下的xxxXXXXXXX号、xxxXXXXXXX号、xxxXXXXXXX号房屋以流拍价格1501.884万元折抵丙方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同等数额的借款本息。折抵后,丙方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下欠乙方借款本金883.2141万元及诉讼费7.0181万元、评估费8.331万元、执行费9.125万元,共计907.6882万元。丙方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欠的剩余907.6882万元款项,第三人延安市宝塔区高源福利厂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大道XX号XX层房屋(房产证号为xxxXXXXXXX号,房屋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屋总价为3278.72万元)提供担保,并同意以该房屋折抵的方式偿还丙方拖欠的全部款项,具体折抵偿还方案以乙方与第三人延安市宝塔区高源福利厂签订的协议为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三、鉴于甲方向乙方折抵的房屋为商业用房且已出租,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折抵房屋的租赁合同(甲方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负责,租赁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交付乙方。甲方承诺租金按年收取,甲方已收取租金由甲方所有,以后房屋租金由乙方收取。房屋交付后,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权利义务由乙方概括承受,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与承租方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手续;四、甲方于2018年11月15日之前配合乙方将房屋产权办理至乙方名下,如因登记机关的原因延期办理的,变更登记时间予以顺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税费。五、本协议涉及的房屋按上述约定履行折抵后,剩余债务经第三人延安市宝塔区高源福利厂与乙方签订房屋折抵协议且第三人延安市宝塔区高源福利厂将房屋交付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甲乙丙三方之间再无任何争议或纠纷;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执三份,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及第三人延安市宝塔区高源福利厂与乙方签订房屋折抵协议且第三人延安市宝塔区高源福利厂将房屋交付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再无其它争议,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6执70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于2018年10月18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