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31民初339号
 
原告:黄龙县浩宇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门。
法定代代表人:任建龙。
被告: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男,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黄龙县浩宇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黄龙县浩宇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龙县浩宇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8元,减半收取计2839元,由原告黄龙县浩宇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岗 峰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丽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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