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24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姬镇文,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占迎,任公司董事长。
陕西中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陕01民终118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案件款652656.56元、保证金50000元。2、诉讼费9794元。3、执行费95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2019)陕0124执恢54号案件执行终结。
审判长 高 攀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答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