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辖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23号丰泰大厦2楼A座。
法定代表人李战迎,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中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融鑫路6号雁塔科技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姬镇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中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2017)陕0124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诉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是一审民事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周至县辖区,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周小弟
审判员 张 鸿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