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驳回当事人申诉请求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752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2。
法定代表人冉玉芹,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智恩,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8)陕0116执恢65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的执行主体信息有误。故应予驳回申请执行人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胜利
审判员杨宝健
审判员张育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范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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