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786号
原告:咸阳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陕西省彬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冉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实收824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杨彬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郭咏梅
书记员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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