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101-2号 申请人:***,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94430734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2年56月252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书,称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将来判决无法得到执行,请求本院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600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需对被申请人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600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600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焦 利 审判员 肖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乔 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