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亦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11208号之二 原告:上海亦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168号30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丈八五路高科ONE尚城B座15层150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上海亦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亦宝实业有限公司以各方在协商处理为由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亦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亦宝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上海亦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