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11208号之二
原告:上海亦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168号30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丈八五路高科ONE尚城B座15层150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上海亦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亦宝实业有限公司以各方在协商处理为由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亦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亦宝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上海亦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