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龙辇居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与洛阳龙辇居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322民初237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住孟津县。
被告:洛阳龙辇居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孟津县小浪底镇小浪底街。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未到庭)
原告***与被告洛阳龙辇居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辇居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辇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清偿工资款16379.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份,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工种为质量检验员,月工资2500元左右。从2016年至2017年9月被告相继拖欠原告工资为16379.2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2018年5月11日,原告再次找被告讨要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工资单据一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处。
被告龙辇居公司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3月份开始,原告在被告处从事质量检验工作,月工资2500元左右。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拖欠原告7个月的工资,总计16379.20元,2018年5月1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拖欠工资的清单一份。原告称该工资清单出具后,被告又支付自己两次工资,一次为2000元,另一次为1796元,但该1796元不在本次诉讼请求范围内,即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4379.20元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告***在被告龙辇居公司处工作,被告拖欠其工资未付,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剩余劳动报酬,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剩余劳动报酬的数额,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资的数额为14379.20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龙辇居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洛阳龙辇居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工资款1437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被告洛阳龙辇居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