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民初772号
原告:**先,女,汉族,1946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洛阳龙辇居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小浪底镇小浪底街。
法定代表人:孔玉兴,任总经理。
原告**先诉被告洛阳龙辇居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先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