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民初753号
原告:***,男,194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洛阳龙辇居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小浪底镇小浪底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558305460B。
法定代表人:孔玉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洛阳龙辇居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2021年3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静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璐璐
书记员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