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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厦门绿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绿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4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湖执字第2659-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0-12号第四层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617109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忠仑社78号,组织机构代码7760392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厦门绿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街291号839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8527214-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5月19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绿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厦鹭证内字第19658号公证书及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厦鹭证执字第0016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股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厦鹭证内字第19658号公证书及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厦鹭证执字第0016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