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建筑桥梁工程公司

杭州严森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平阳县建筑桥梁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91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严森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街区商城2幢1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强。
被告:平阳县建筑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昆敖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王勤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91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平阳县建筑桥梁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依据(2019)浙0191执保1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平阳县建筑桥梁工程公司名下的存款247209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阳县建筑桥梁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502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阳县建筑桥梁工程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金 瑾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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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俞宛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