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建筑桥梁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6民初6570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平阳县建筑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昆敖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阳县万全镇宋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宋桥村。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平阳县建筑桥梁工程公司、平阳县万全镇宋桥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计65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