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榆林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民终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榆林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2民初9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榆林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2民初99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榆林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魏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杨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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