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234号
申请人:遵义市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商汇大厦1幢21层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8447635K。
法定代表人:罗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峰,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泗渡居小溪组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2FTK0P。
负责人:刘维方。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2126042341。
法定代表人:刘术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遵义市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稅新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