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再29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汇川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28784U。
法定代表人:朱忠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8447635X。
法定代表人:罗永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阳,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遵义市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7)黔0302民初8502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黔0302民监1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0)黔0302民再12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遵义丰正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阳到庭参加,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再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妤
审 判 员 贺灿灿
审 判 员 张 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殷欢欢
书 记 员 向 珣
书 记 员 钟永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