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能娃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291民初2134号 原告:南京能娃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京能娃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能娃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能娃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能娃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6元,由原告南京能娃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