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1民初4800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南侧中央商业广场1幢603、605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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