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1民初4800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南侧中央商业广场1幢603、605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