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1民初4780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南侧中央商业广场1幢603、605室。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职务。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