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1民初4780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南侧中央商业广场1幢603、605室。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职务。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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