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7545号之一
原告:沈阳市联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防火材料厂,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96号经典生活。
负责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烽吉,辽宁**(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联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防火材料厂与被告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