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453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