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48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5000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