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

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4617、14800号 原告(并案被告):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并案原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路××号××,身份证号21011119********。 原告(并案被告)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分别于2022年8月10日、2022年8月11日立案。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就沈河劳人仲字[2022]187号仲裁裁决的内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并案被告)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的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并案被告)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被告(并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并案被告)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被告(并案原告)**各自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