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4617、14800号
原告(并案被告):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并案原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路××号××,身份证号21011119********。
原告(并案被告)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分别于2022年8月10日、2022年8月11日立案。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就沈河劳人仲字[2022]187号仲裁裁决的内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并案被告)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的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并案被告)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被告(并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并案被告)西东控制集团(沈阳)有限公司、被告(并案原告)**各自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