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15428号-1
申请人:沈阳金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陈传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沈阳大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永刚。
被申请人:沈阳美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罗斌。
被申请人:沈阳嘉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罗斌。
申请人沈阳金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大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美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嘉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金传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大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美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嘉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申请人沈阳金传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497142元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金传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大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美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嘉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97142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阳金传建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关于保全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 判 长 王 畅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