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异13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沈阳大明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永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茜棱、李欣栩,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嘉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罗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沈阳美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罗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大明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阳嘉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大明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大明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沈阳大明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沈阳大明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顾志军
审判员 张笑晨
审判员 郭 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