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美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美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民终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美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5号C座4-12-1。
法定代表人:罗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强,沈阳美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楠,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装修顾问,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虎,辽宁盛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美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9)辽1005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与沈阳美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9)辽1005民初7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2,382.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2,382.50元,由沈阳美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都 伟
审判员 徐莲凤
审判员 胡 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石
书记员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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