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鑫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鑫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奥发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3民申25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鑫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1号楼25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奥发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6月1日出生,北京奥发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世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世纪鑫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奥发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3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世纪鑫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宋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