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5执异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陈民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忠海,系陕西古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连兴,系陕西古徵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申请执行人:户县惠西铝合金装修公司,住所地:户县。
法定代表人:雷俊峰,系该公司经理。
异议人澄城县建筑工程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户县惠西铝合金装修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澄城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澄城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韩进刚
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雷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