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25执70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5222420799Y,住所地澄城县**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澄城县xx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250160308961,住所地澄城县宝塔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澄城县XX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2)陕05民终18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8756120.1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澄城县xx局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工程公司案件款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5执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