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建筑工程公司

***与成青山、澄城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25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任小斌,男,汉族,住澄城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成青山,男,汉族,住澄城县善化乡。
被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小斌与被执行人成青山、澄城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澄城县支行961002010004850032账户内存款19255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任小斌予以支付,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任小斌自愿放弃执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博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