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2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弘博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27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07445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骐铭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仇园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