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弘博钢结构有限公司

衡水某某结构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29民初1258号
原告:衡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园工业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区洛常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
衡水***结构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衡水***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80元,减半收取计15640元,由衡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郝     俊     杰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连     东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