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02民初1546号
原告:***,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男,35岁,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
被告:锡林浩特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杭办柴达木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军诉被告***、锡林浩特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向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