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锡林浩特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02民初1546号
原告:***,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男,35岁,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
被告:锡林浩特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杭办柴达木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军诉被告***、锡林浩特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向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