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锡林浩特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30民初2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被告:锡林浩特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国军,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春利与被告***、锡林浩特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2018年2月5日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春利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已缴纳),由原告白春利负担。
审判长格日勒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