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30民初2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被告:锡林浩特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国军,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春利与被告***、锡林浩特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2018年2月5日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春利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已缴纳),由原告白春利负担。
审判长格日勒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