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辽1481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3)辽1481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辽1481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