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重庆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渝05执145号 重庆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重庆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渝仲字第289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675998.04元及利息等。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58495.21元,其中83076元作为本案执行费已上缴财政专户,剩余案款15675419.21元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执行完毕结案申请书。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渝05执145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24年2月20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