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321民初764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2月1日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姬 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