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船城清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川1025执398号 **、四川省船城清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船城清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被执行人四川省船城清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履行深劳人仲案【2023】17650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船城清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各种损失234986元。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船城清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234986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4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船城清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收取本案执行费342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资中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