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渝05执281号
高新区海平建筑机具租赁站、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高新区海平建筑机具租赁站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渝仲字第59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新区海平建筑机具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7299.07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全部执行款项,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本案执行费3759.49元(已缴存财政专户)。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渝05执28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3月4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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