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721民初1638号
原告:广西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新光路G4G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灵山县檀圩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灵山县檀圩镇龙武路西向。
法定代表人:***,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方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卫生院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灵山县檀圩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的诉讼存在欠缺,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及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宁彩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