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3民初447号
原告:广西明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那桐镇国营浪湾华侨农场定忠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MA5KE3CPXD。
法定代表人:梁尚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义团,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城镇新光路G4G5号(原灵山县宝石开发区G区4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56400340XQ。
法定代表人:李军强。
原告广西明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明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广西明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晓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青青